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01號聲請人億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嘉泰開發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96年5月15日│319,455元│0000000│││司 朱貞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