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債權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務人 廖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廖樹財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樹財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廖樹財住所設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其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0號,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因隔壁工地施工,已許久無人居住,可知債務人廖樹財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