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000000000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382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共計10萬3,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但工資3,38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1,110-667=44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