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00元,應徵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