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因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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