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790號聲請人 邱雯榆 相對人 謝隆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三、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