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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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江沛蓁 被告 莊雅甄 (即 莊淑惠 )
楊明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該條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楊明弦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
法對於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被告莊雅甄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涉嫌背信部分,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易字第455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莊雅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就該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㈢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被告莊雅甄涉犯詐欺取財部分,則另經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