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盟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盟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盟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55號、103年度易字第27號、103年度易字第2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11月確定;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4年10月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3年4月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03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1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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