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洪純瑜 送達代收人 施佳伶 相對人 吳素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素金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新北市○○區○○街○○○○號地址寄發催告返還借款通知,經郵務機構以已遷離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二紙、催告通知影本、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上開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未居住該址,並檢附查訪記錄表略稱:相對人未居住該址,亦不知其現住何處,且亦無其聯絡方式,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民國108年12月26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083598506號函附卷可稽。又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貢寮區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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