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陳錥錤 (原名: 陳玫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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