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債權人 謝東墩 債務人 吳嘉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台端聲請狀聲請利率,應明確記載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三、債務人吳嘉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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