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施祥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甲○市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環署訴字第09700617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