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呂福建 、 鄭詩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聲請狀與繕本所載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