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務人 侯吉輝 債務人 黃侯秀桃
一、債務人侯吉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侯吉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侯秀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四條所載,利息:…依下列第㈠款第㈠目方式計息…:㈠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指標利率,…⒈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83﹪,又依高雄市仁武區農會網站牌告利率(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所載,指數型房貸利率為1.09﹪,則依上開約定,利息利率為1.92﹪,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