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利息係約定機動調整,請提出房貸利率指數表,並陳明應適用之利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