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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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聲請人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 張銘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