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七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二號、第六八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香菸共計壹仟零捌拾柒包及使用仿冒商標之洋酒共計拾柒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酒霸王洋酒量販店」三重分店(下稱三重分店)負責人,明知商標名稱「MILDSEVEN7及圖」、「StridingFigureDevice(Version2)」、「JohnnieWalkerBLACKLABEL(LABEL)」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適用於菸、菸草及威士忌酒、白蘭地酒、烈酒、甜酒、葡萄酒等產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中旬,在三重分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海 」之成年男子以每條香菸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元、每瓶洋酒五百元不等之價額,所購入之香菸及洋酒係使用仿冒上開商標之物品,竟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在三重分店內,以每條香菸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不等之價額販售予不知情之 陳郁智 ,而由陳郁智另轉售予不特定之人(陳郁智所涉菸酒管理法等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直接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藉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十五時許,在前揭三重分店內及陳郁智所經營址設臺北縣蘆洲市○○○路○○○號「酒霸王洋酒量販店」蘆洲分店(下稱蘆洲分店)分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香煙、酒類,而為警查獲。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臺北縣政府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在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向「 阿勇 」販入如附表所示扣案之使用仿冒商標之香菸、酒類。
㈡證人 劉旭東 、乙○○、 何定城 、同案被告陳郁智在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言。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使用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
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二份暨扣押物品一覽表、進貨單、相片二十四
幀、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鑑定函文二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化驗報告書、香港商浤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鑑定函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附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論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香菸、洋酒嚴重損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且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並衡諸其犯罪動機、查獲仿冒商標香菸、洋酒之數量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香菸一千零八十七包及洋酒十七瓶,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三、至聲請意旨另以:被告亦明知商標名稱Davidoff、PEACE、CASTER、峰、Cartier等商標圖樣文字,分係瑞士商‧大衛杜夫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菸、菸草等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竟於九十三年一月中旬,在其所經營之前揭商店,向綽號「阿海」之人,以每條香菸三百九十元之價額,購入仿冒前揭商標文字圖樣之私菸一批後,即在前揭商店內,以每條香菸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不等之價額販售予不知情之陳郁智,而由陳郁智另轉售予不特定之人,或直接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藉以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十五時許,在前揭三重分店內及陳郁智所經營址設臺北縣蘆洲市○○○路○○○號「酒霸王洋酒量販店」蘆洲分店(下稱蘆洲分店)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私煙,而為警查獲。因認被告該部分亦涉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販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之私菸、私酒而為販賣之行為,亦犯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私酒罪嫌等語。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七、十三所示之香菸經各抽樣一包囑託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係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德國原廠所生產然未經合法完稅而進口之香菸,此有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函二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香菸(編號六、七、十三以外)經各抽樣一包囑託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係為走私未稅真品,亦有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函二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該部分販入之菸雖係私菸,然均為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商品,並無使用仿冒商標之情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該部分亦涉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行為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標法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次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0九二00二四九二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並經行政院令發布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就販賣私菸、私酒行為之處罰,修正前原規定於該法第四十七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列為第四十七條,然其罰則規定變更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以菸酒管理法修正後,業將販賣私菸、私酒之行為除罪化而廢除刑罰,改以行政罰為之。從而,被告犯罪後,菸酒管理法已廢止關於販賣私菸、私酒行為之刑罰,惟因聲請意旨認被告販賣私菸、私酒之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查獲地│備註│├──┼───────────────────┼───────┼────┼──────┤│一│七星牌香菸MILDSEVEN│壹拾伍包│三重分店│偽品│├──┼───────────────────┼───────┼────┼──────┤│二│七星牌香菸MILDSEVEN│肆拾伍包│蘆洲分店│偽品│├──┼───────────────────┼───────┼────┼──────┤│三│七星牌香菸MILDSEVENSELECT│壹仟零貳拾柒包│同右│偽品│├──┼───────────────────┼───────┼────┼──────┤│四│約翰走路黑牌十二年蘇格蘭威士忌│伍瓶│三重分店│偽品│││(TOHNNIEWALKER)││││├──┼───────────────────┼───────┼────┼──────┤│五│約翰走路黑牌十二年蘇格蘭威士忌│壹拾貳瓶│蘆洲分店│偽品│││(TOHNNIEWALKER)│(聲請書誤載為││││││玖瓶)│││└──┴───────────────────┴───────┴────┴──────┘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查獲地│備註│├──┼───────────────────┼───────┼────┼──────┤│一│七星牌香菸SEVENSTARS│壹佰肆拾包│三重分店│未稅真品│├──┼───────────────────┼───────┼────┼──────┤│二│七星牌香菸SEVENSTARSCUSTOMLIGHTS│肆拾包│同右│未稅真品│├──┼───────────────────┼───────┼────┼──────┤│三│峰牌香菸MII─NE│伍拾包│同右│未稅真品│├──┼───────────────────┼───────┼────┼──────┤│四│PEACE香菸│貳佰伍拾包│同右│未稅真品│├──┼───────────────────┼───────┼────┼──────┤│五│卡斯特香菸CASTER│貳佰包│同右│未稅真品│├──┼───────────────────┼───────┼────┼──────┤│六│大衛杜夫牌香菸(白色)DavidoffLights│壹拾包│同右│未稅真品│├──┼───────────────────┼───────┼────┼──────┤│七│大衛杜夫牌香菸(黑色)DavidoffClassic│捌拾包│同右│未稅真品│├──┼───────────────────┼───────┼────┼──────┤│八│七星牌香菸MILDSEVENSUPERLIGHTS│肆佰玖拾伍包│蘆洲分店│未稅真品│├──┼───────────────────┼───────┼────┼──────┤│九│七星牌香菸SEVENSTARS│叁拾包│同右│未稅真品│├──┼───────────────────┼───────┼────┼──────┤│十│卡斯特香菸CASTER│柒拾包│同右│未稅真品│├──┼───────────────────┼───────┼────┼──────┤│十一│峰牌香菸MII─NE│叁拾包│同右│未稅真品│├──┼───────────────────┼───────┼────┼──────┤│十二│卡地亞牌CARTIER│壹佰包│同右│未稅真品│├──┼───────────────────┼───────┼────┼──────┤│十三│大衛杜夫牌香菸Davidoff(白色)│叁佰包│同右│未稅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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