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0號
原告 張智崇
被告 林俊嘉
上列被告林俊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56號),經原告張智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0號
原告 張智崇
被告 林俊嘉
上列被告林俊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56號),經原告張智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