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0號

原告 張智崇

被告 林俊嘉

上列被告林俊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56號),經原告張智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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