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乙○○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峻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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