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469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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