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佩雯
簡宇涵共同選任辯護人江松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982號、104年度偵字第22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周佩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各文件上偽造之「 吳佩 嬣」簽名均沒收。
簡宇涵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各文件上偽造之「 吳佩嬣 」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胥同 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室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等字及引號均應刪除;第12行原載「立契約書人」,應更正為「立契約人乙方簽章」欄。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周佩雯及簡宇涵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周佩雯、簡宇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此,彼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渠等偽造「吳佩嬣」之簽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至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二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多份私文書並同時持之行使,因僅侵及以「吳佩嬣」之名義所作文書之公共信用性此單一社會法益,是祇構成單純一罪。審酌被告二人各犯罪動機、目的、文書之性質、可能衍生危害之內容、程度之輕重,被告周佩雯為店長,顯為本案之主導者,與犯之情節自重於聽命行事之員工即被告簡宇涵, 再渠 等事後皆坦認犯行無隱,深示悔意,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周佩雯、簡宇涵現職各係「通訊行店長」、「代辦業者」,此據彼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悉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份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復咸悔意極殷,又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暨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定可深悉行止之分際,爾後必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二人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被告二人偽造並進而行使之如附表一所示各文件,雖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於提出後,已屬各收繳之相關公司所有,非仍屬被告等所有,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吳佩嬣」簽名,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全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於對被告二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諭知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按所謂「署押」,究其質,係屬表意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因之,僅具此「證明」作用者,方得以署押視之,準此以解,如附表二所示契約上「立契約書人」欄固載有「吳佩嬣」3字,惟此純係在揭示及特定該文書表意主體即欲申請市○○路業務服務及電路出租業務服務之人為何人,核屬文書所表彰意思內容之一部分,並非以之充為該「服務契約」表意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自不具「署押」之性質,是以檢察官認被告於此亦該當偽造署押行為,稍有誤會,惟檢察官既認此與前揭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全部、部分及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偽簽之欄位│偽造之型式│├──┼───────────┼──────────┼─────────┤│1│遠傳家用雙省節費盒超值│「申請人簽章/法定代│「吳佩嬣」簽名1枚│││方案申請書│理人簽章」欄││├──┼───────────┼──────────┼─────────┤│2│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簽章」欄│「吳佩嬣」簽名1枚│││網際網路連線服務租用契│││││約條款│││├──┼───────────┼──────────┼─────────┤│3│遠傳070網路電話服務契│「申請人簽章」欄│「吳佩嬣」簽名1枚│││約│││├──┼───────────┼──────────┼─────────┤│4│中華電信光世代/ADSL+市│「新客戶簽章」欄│「吳佩嬣」簽名1枚│││內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5│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立契約人乙方簽章」│「吳佩嬣」簽名2枚│││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欄││└──┴───────────┴──────────┴─────────┘附表二:
┌──┬───────────┬──────────┬─────────┐│編號│文件名稱│偽簽之欄位│偽造之型式│├──┼───────────┼──────────┼─────────┤│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立契約書人」欄│「吳佩嬣」簽名1枚│││內(檢察官誤載為室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立契約書人」欄│「吳佩嬣」簽名1枚│││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