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683號債權人 葉淑娟 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債務人 沈屆良 債務人 郭明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屆良、郭明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屆良、郭明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提出之票據影本,發票人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解散或清算,請以書狀釋明沈屆良、郭明真應負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證明(如票據背書等)。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