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發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及被告葉發來與告訴人 林淑慧 進行和解之必要,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民國108年10月29日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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