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原告 黃怡綾 被告 蔡宜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王品惠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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