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 陳洸華
陳岳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號等11筆土地准予分割,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各地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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