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耀堂 即 楊金田
楊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1978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次序3、9之執行費、債權應予剔除,經調上開執行案卷查察結果,原告係拍定後始參與分配,僅得就餘額受償,依原分配表所示,原告並未受償,而依原告主張剔除後之前開債權試算結果,尚有餘額新台幣(下同)2,857,223元得分配,以原告參與分配之債權與其他拍定後併案債權人之債權按比例試算結果,原告就上開餘額得受償822,268元(含執行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2,268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