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債權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景清 債務人 蘇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