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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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