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