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經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定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