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滕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滕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2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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