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葉露茜人債務人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