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14號相對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上列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民事聲請假扣押狀之聲請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印文,逾期即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提出之民國103年1月28日民事聲請假扣押狀,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惟所蓋用印章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致本件於原法院之假扣押聲請人究為「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抑「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尚有未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