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含塑膠袋與標籤餘重零點肆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卷第29頁),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含塑膠袋與標籤餘重0.43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管檢字第0960011517號,見96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卷第35頁),是該等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疑,又塑膠袋及標籤1只,因與毒品無法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所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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