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盧志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含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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