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尚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王莉雅 律師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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