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債權人 李姿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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