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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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98號聲請人 王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馨萩 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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