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聖偉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聖偉前犯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37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第
2項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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