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智賢 債務人 盧志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