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39號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有限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稻江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務人 李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