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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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0號聲請人 廖秀美 失蹤人 廖年昇
廖汝榮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廖年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廖汝榮(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