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方秀卿 被告 盧水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水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方秀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審交易第245號案件於113年5月30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