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66號聲請人 蔡佩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簡麗美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足供釋明之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提出相對人親屬系統表內二親等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願意擔任監護人之願任書。
四、提供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同意書。
五、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上開人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六、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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