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 尚德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尚天慶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7樓)於民國93年8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尚天慶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尚天慶為聲請人尚德玲之父,於民國86年8月4日出境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探親,迄今從未返國且全無音訊,經戶政機關於88年9月2日逕為遷出登記,迄今已逾20年,聲請人曾自中國大陸地區親戚處聽聞,失蹤人於老家河南省南陽縣登山時失足墜崖,然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證失蹤人已死亡,失蹤人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以手機截圖表示其手足對於其對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無意見,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親屬資料、勞保資料、健保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入出境紀錄、殯葬資料、結婚資料、換發護照紀錄,均查無結果,有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附結婚登記申請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6年8月4日失蹤計至93年8月4日止,失蹤屆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