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2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七九八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點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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