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邱興華 債務人 梁家豪 債務人 王益娟
一、㈠債務人梁家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甲案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梁家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益娟給付之。㈡債務人梁家豪、王益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乙案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梁家豪、王益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