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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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壹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
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詎料,債務人自104年4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20,84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