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柯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