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許皓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滯納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滯納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滯納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988元109年6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7,650元。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滯納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6,227元109年6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8,550元。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