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INHHAI(阮廷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DINHHA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NGUYENDINHHAI(中文名字:阮廷海)於民國103年3月16日14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身號碼AZ000000000號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30分許,騎乘上開電動輔助自行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37分許,令其吐氣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查知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DINHHAI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至被告於警詢中辯稱:我來臺灣10個月實在不清楚臺灣的法律云云。惟查,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然邇來酒後駕車肇事事故頻傳,世界各國多有立法限制酒後駕車之規定,此為一般人均能知悉之生活常識,被告不能推諉不知,況查被告國籍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亦有處罰酒駕者之規定,其中更於(西元)2009年2月17日,對於酒後駕車之處罰採取更嚴格之修正,其中對於汽車,拖拉機,和專門陸地車輛的司機酒測值係採零容忍原則(ZeroTolerance);對於騎乘電動自行車、機車者係以血液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或呼氣酒精濃度達50mg/100ml以上為處罰標準,此有美國國會圖書館網頁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查,是被告應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限制與其危險性,而無「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而不知法律」之情形存在,不得依刑法第16條之規定減免其刑責。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1日修正(102年6月13日施行)之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NGUY
ENDINHHAI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全球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而酒醉騎車之危險性不因行為人之國籍而稍異,被告竟無視於上開危險,仍在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幸未肇事產生實害,惟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惟念被告犯後坦承酒後駕車犯行之客觀情狀、與本件騎乘者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速度較一般汽、機車為慢,及其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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